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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开展垃圾分类普法宣传进社区活动
来源: | 作者:pmo5f9afa | 发布时间: 2020-05-30 | 2430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我们消费水平的提高,购买的生活用品和奢侈品逐渐增加,随之而来的包装和淘汰的剩余物也增多。对垃圾的处理如果还是按照传统的方式不区分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统统放进一个垃圾桶的话,这样会侵蚀土地,也会污染环境,消费掉很多宝贵的资源。2020年5月1日《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本条例特殊性就在于北京市对垃圾分类由以前的示范性倡导到现在的义务性规定。





   2020年5月30日我所到学院路32号院社区服务站参与垃圾分类普法宣传活动。期间我们和居民热情交流、细心解答,就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有益性充分交流,并对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详细解答,阐述了不进行垃圾分类的有害性和惩罚性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对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该条例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一项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第二项对于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第三项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如果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是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所以我们在去超市和商场购物的时候尽量自带购物袋。





  感谢学院路32号院社区领导的组织。尊重自然,垃圾分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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