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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通观点:民法典继承的解读(一) 关于兄弟姐妹的子女遗产继承的难点!
来源: | 作者:pmo5f9afa | 发布时间: 2020-07-07 | 2923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完善了对于养老、继承等方面相关的规定。在实践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了除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民法典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如果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了,他们的子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权继承叔伯、姑姑、舅舅、姨的遗产了。这确实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当然,实践中的此类继承,也需要具备相关条件才能完成,下面郑中臣律师就详细和大家具体阐述。

一、被继承人在生前是否有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则按照遗嘱所述,确定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应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确定遗产指定的扶养人作为继承人。因为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父亲或母亲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他们父亲或者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有权代替他们的父母行使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当中指定的遗产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者遗产受益人主动表示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不包括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父母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确定为法定继承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仍有权代位继承。

二、被继承人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

继承发生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的当时,而不是办理继承遗产申请的时间。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被继承人未婚无子女或者配偶及子女均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申请人自己的父母又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申请人才有继承权。

案例:张三的叔叔、婶婶没有子女,叔叔、婶婶的父母均先于叔叔、婶婶去世,张三的父亲又先于叔叔去世,如果叔叔先于婶婶去世,张三则无权继承叔叔的遗产,如果婶婶先于叔叔去世,张三有权继承叔叔的遗产。

三、家庭成员众多的情况下,未来你可能要和不熟悉的表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通过上面的案例延伸,我们将得知,如果被继承人有众多的兄弟姐妹,以其去世的时间为申请继承的标准,在世的兄弟姐妹均享有继承权,同时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都享有继承权。所以在办理继承的时候,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继承,如果张三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首先要确认叔伯姑舅姨和表、堂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等,需要事先明确他们的对此继承主张或放弃的意见,以确定是通过公证办理,还是需要调解或诉讼解决。

在现实当中,由于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常有不熟悉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无法得知上述信息、不熟悉表、堂亲属、甚至没有联系方式,继承自然会有难度。

案例:继续延伸上面的案例,张三的婶婶先于叔叔去世,父亲及兄弟姐妹共四人,大伯有三个子女,二姑在世身体挺好,叔叔去世的时候,张三需要和大伯、二姑以及大伯的三个孩子共同继承。

四、出现多继承人申请继承的情况下,需要准备的材料较多

还是延伸上面的案例,以张三为核心,张三若要继承叔叔的遗产,需要证明:叔叔、婶婶均已去世;爷爷、奶奶先于叔叔去世;叔叔、婶婶没有子女;其父亲的死亡证明、二姑是否在世的证据;大伯家孩子都有谁;叔叔、婶婶遗产凭证等。


五、这种困难如何解决?

让叔叔、婶婶立遗嘱,遗嘱不光能直接确定张三继承人的身份,指定张三为继承人,亦可决定是否排除张三配偶的夫妻共有权利,并可提前准备相关材料,简化继承办理过程中的手续,是一举多得的举措!避免了诸多纠纷的发生!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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