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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通视点:民法典继承的解读(二)关于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最新规定,在设立遗嘱时,需注意
来源: | 作者:pmo5f9afa | 发布时间: 2020-07-14 | 27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修改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认定,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最高效力不再明确了。这是基于尊重当事人设立公证遗嘱后,再次产生了不同于公证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实践上实为一大立法进步。但同时这次修改将对遗产继承的很多方面产生诸多影响,下面郑中臣律师就继续跟大家解读。


一、何为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最高效力是指:立遗嘱人做完公证遗嘱后,如果想撤回遗嘱或者变更遗嘱,必须还要以撤销遗嘱声明公证的形式完成。对于当事人设立公证遗嘱后,以自书、见证等形式撤销公证遗嘱的,则不能被法律认可。


二、修改或撤销遗嘱的人在之后可能会增加?

  在现实中多数立遗嘱人自然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设立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例,立遗嘱人如果犹犹豫豫,最好就不要选择公证遗嘱了。因为在预约公证、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材料,此过程会耗费很多精力。同时在公证处当场,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会告知立遗嘱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充分理解;并反复询问对于财产的安排是否是其真实的、自觉自愿的意思表达;并会让立遗嘱人充分表述立遗嘱的原因。

  在公证遗嘱出具之后,修改或者撤销遗嘱公证常见的原因有:立遗嘱人财产发生变动,发生增减;继承人增加;遗嘱中指定受益人先于其去世;立遗嘱人和受益人关系交恶;原来设立遗嘱时考虑不周等。

  前两种情况大多是年轻人撤销或者修改遗嘱的原因,后三种情况大多是老年人修改或者撤销遗嘱的原因。

  当然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来说,设立遗嘱内容是在安排好养老生活的前提下才决定的。很多老年人认为遗嘱做完了,就可以踏踏实实安度晚年了,不会修改或者撤销遗嘱。



三、修改、撤销遗嘱是否会带来更大的争议

  如果老人所设立的遗嘱是唯一的,继承人产生纠纷最为常见的是其他继承人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这会导致对自书遗嘱的笔迹进行鉴定、对于见证遗嘱,见证人需要到场作证、相关机构对于公证遗嘱核实的情况。其他继承人如果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提出质疑,会导致很多的争论出现,包括对事实、对证据的异议。

  如果公证遗嘱被撤销或者修改,上述的争论会加倍,处理继承事项的精力成本及财务成本会成倍增加。争议的焦点是立遗嘱人为什么会修改或者撤销遗嘱。


四、继承人的所思所想?

  对于原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产留给自己继承的遗嘱被撤销,自己会认为丢失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一般都会表现出愤怒及不甘。除此之外,其他继承人可能还会从道德上抨击他,说他对老人不孝顺。

  对于新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利时,也可能会被其他继承人争论老人当时的思维意识是否清楚,或者是哄骗、强迫修改的遗嘱。他的继承过程一般也不会很顺利。

  对于上述两份遗嘱都没有指定到的继承人,一是可能真的不孝顺、没有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二是可能对遗产不在乎。在遗嘱继承办理过程中,需要认定遗嘱是否有效,他们也同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并要到场参加公证或者诉讼,情绪也是复杂的。


五、变更或撤销遗嘱该怎么办?

  《民法典》中的规定,只是说变更的形式更自由了,如果想达到真正变更或撤销遗嘱的目的,除了从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外,更应该在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什么变更或撤销遗嘱这些环节做的认真一点,让相关人员在认定的时候简单、明确、直接。

  遗嘱的本质是按照立遗嘱人意愿分配遗产,减少或者消除继承人的争议。变更或撤销遗嘱,相比设立遗嘱之初就要认真对待,否则会引来更大的争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应该首先选择申请办理公证遗嘱,因为公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比其他形式更规范、更细致,更具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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