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过的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增加了打印、录像等遗嘱形式。继承法中规定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现增加的这两种遗嘱形式是相对更简单、更容易、更符合当下社会需求情况的操作,预计在之后的实际运用当中,出现频率会比较高。与见证遗嘱、口头遗嘱一样,打印和录像遗嘱也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符合遗嘱基本有效的形式要件。
一、见证人的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见证人大多都是预立遗嘱的受益人自己找来的。由于立遗嘱人常见的多为老年人,有了设立遗嘱的念头后,会让受益人去落实。找律师或公证处咨询相关规定,之后准备材料,再找见证人等。常见的见证人包括:律师、亲戚、邻居、同事、朋友、同学等,见证人首先应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同时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自己,也不能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二、见证人一般都做些什么?
首先是见证立遗嘱的过程。见证的具体工作需要判断立遗嘱人是否能够清楚明白的表达设立遗嘱的意愿;因何原因设立遗嘱;对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能够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是否受到影响、胁迫;帮助当事人完成遗嘱(帮助代书、打印、录像等)。
其次见证人要对所立遗嘱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因其他继承人对遗嘱内容不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破坏,导致立遗嘱人的精神及生活皆受到负面影响,甚至产生更大的纠纷。导致立遗嘱人可能会变更或者撤销遗嘱。
最后见证人会涉及到出面作证的工作。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到公证处或者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各方都需要确认继承人所出示的遗嘱是否有效,见证人到场,要阐述事实,证明遗嘱制作的过程以及表明自己愿意证明的意图。
三、 见证人所面临的矛盾
对于遗嘱受益人来说,一定需要一个稳妥、可靠的见证人,才能协助达成遗嘱、保密及之后出面作证的效果。见证人的最终目的是想要让遗嘱被认定有效,协助受益人能够顺利的继承遗产。基于此种情况受益人可能要支付给见证人报酬,或者是见证人出于不好反驳面子才决定做见证人。如果是一般关系,对方是不大可能去做遗嘱见证人的。
在实际生活当中,见证人会面对指责、辱骂、甚至被殴打受到伤害的风险,因为见证人所见证的遗嘱,可能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在形式上等于得罪其他继承人。在决定做见证人的同时,对于上述风险要充分的了解。还有种情况就是见证人不知道、要么不重视上面会出现的风险;或者认为自己有足够能力去面对上述的风险。所以见证人如果不想参与其中,随便找个理由就推脱掉了,没时间、不会操作、怕得罪人、保证不了出庭作证等。实际上也有很多律师在接到遗嘱见证的案件时,担心遗嘱被认定无效承担责任,无论费用多少,一律拒绝。因为一旦做了遗嘱见证人,在之前可能和遗嘱没有利害关系,遗嘱见证完成之后就产生关系了。
四、 见证人面对的困难
(1) 专业能力不足:对于遗嘱和继承的概念,除律师之外的一般见证人基本都是一知半解,即使是律师,平时专攻的案件不对口,也会对很多细节无法正确的把握,甚至认为遗嘱是真实的,就可以达成所立遗嘱的效果。
(2) 不懂相关操作技巧:对于遗嘱见证过程中的提问方式、录像的重点和注意事项、怎样更有效运用证据材料等问题,没有专业的操作技巧,全凭生活常识来完成。这对具体的遗嘱事项的办理是致命的。
(3) 精力和时间的大量消耗:从设立遗嘱,到立遗嘱人去世,申请遗产继承时,要求见证人作证。很有可能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见证人的身体情况、精神状况可能会出现诸多变化,间隔的时间过长、对于细节记忆的模糊,都可能最后导致不能完成作证。
综上所述,见证人的工作,也是一份非常专业的工作,或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协助操作或者指点。让矛盾尽可能的消减在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