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条款上有了创新性规定,相对来说,充分体现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更突出了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
一、创新性新规:
增添了两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1)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此种情形的出现有两个特点:1、遗嘱内容导致该继承人分不到遗产或者遗产分的少,才会隐匿遗嘱;2、立遗嘱人遗嘱没有做好保密工作、也没有保管好遗嘱,否则继承人也不会想把遗嘱隐秘、偷藏起来。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这种情况的立遗嘱人一般都是事先没有看清继承人的本来面目,被欺骗、没有清楚认识到继承人的真实意图,否则在遗嘱设立、修改、撤回的时候,是不会受到继承人的欺诈、胁迫的。
二、在现实生活中,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其实并不常见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被继承人此类刑事案件。 只要有沟通的渠道,于一般民众的家庭生活中发生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很小。
2、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实践当中,一旦出现的这样的情况,提出丧失继承权主张的应该是其他继承人。然而其他继承人和遗产的继承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也不可能完全听信,单凭一面之词。如果对方无法出庭或躲避出庭,这种主张被认定也有一定的难度。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上述情况下,如果争议发生时,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了。其他继承人提出丧失继承权,并通过提出有关证据证明的方式的主张,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
三、出现上述情形,应该如何处理?
1、修改遗嘱。如果被继承人想要避免让侵害自己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发生,正确的方式方法还是通过修改、撤销遗嘱的方式来完成,这些情形可以作为撤销或者修改遗嘱的理由,并对此情形进行充分详尽的说明,效果要好于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就此举证。
2、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当发生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甚至出现了影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撤销遗嘱等行为,若被继承人已经没有能力修改或者撤销遗嘱,其它继承人应该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还是陈述事实,这都是一个重要环节。当然这些处理问题的方式,在老人在世的时候进行,也要好于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继承人主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