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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通所主任郑中臣就废旧医用胶片非法回收问题接受《法治日报》采访
来源: | 作者:pmo5f9afa | 发布时间: 2026-05-06 | 5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党在政法战线的主要喉舌,《法治日报》自198081日创刊以来,一直是中国法治新闻领域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媒体。近期,这份有着四十余年历史的法治大报,将目光投向了一个普通人身边的法律盲区——废旧医用胶片的非法回收

医院门口,一张手写"高价回收CT片、X光片"的牌子屡见不鲜。有人上前一问,每张1.5元,量大还能上门取。这是《法治日报》记者实地调查时看到的真实场景。记者深入走访发现,随着白银价格持续走高,这条灰色链条正在北京多家医院周边悄然蔓延,甚至延伸到了线上二手交易平台。

"卖的人和收的人,可能都违法了。"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中臣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一语点破这场看似寻常的旧货交易背后的法律风险,郑中臣主任从法律定性、法律责任、监管难点等多个维度,向《法治日报》记者就这一社会现象条分缕析。

"无证回收就是违法,卖的人也在违法"

面对记者关于"商贩回收胶片是否合法"的提问,郑中臣主任的回答干脆利落:从事胶片回收、贮存、提炼、处置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是开展相关活动的法定前提。

他进一步指出,街头流动商贩如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属于典型的无证经营行为。更值得警惕的是,市民将胶片卖给无资质商贩,属于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主体的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严重污染环境的,按污染环境罪定罪"

对于无资质回收、提炼废旧胶片可能面临的刑事后果,郑中臣主任在接受采访时作出详细阐释。

他告诉记者,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达到法定标准,将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大难题困扰执法监管"

记者在采访中提出,此类非法行为屡禁不止,监管层面是否存在困难?郑中臣主任结合法律实务经验,梳理出三大难题。

他分析指出,一是行为隐蔽性强。非法回收以流动商贩为主,无固定场所;非法提炼作坊藏身偏远隐蔽区域,多采用夜间作业、跨区域流转模式,执法巡查难以发现。二是违法主体识别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仅单位可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在发证范围内,导致执法中对自然人违法主体的识别和定性存在障碍。三是全链条证据固定难。回收、转运、储存、提炼、销售环节多、参与主体分散、交易记录缺失,难以固定完整证据链。

在与记者的交流中,郑中臣主任还剖析了非法行为背后的深层动因:银价上涨带动胶片回收价格大幅上涨,巨大利润驱使不法人员铤而走险。此外,行刑衔接认定复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污染后果、违法情节的综合认定标准不统一,影响行政违法转刑事追责的效率。

最后,郑中臣主任提醒,今年8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危险废物监管将全面升级,对无资质回收、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他呼吁公众切勿贪图小利,将废旧胶片通过正规渠道处置,既保护个人医疗隐私不被泄露,也避免因触犯法律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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