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对2019级博士生葛同学予以退学处理,理由是其达到最长修业年限未毕业且未结业。依据《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经教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予以退学处理。短短数日内,该校多名博士生也因类似原因被退学,其中不乏“逾期未注册且难于联系到本人”而以公告送达的情况。 时间回溯,上海大学曾发生一起引发广泛讨论的学位争议案。2014级博士研究生柴丽杰于2017年12月通过论文答辩,但因发表论文数量仅达校级标准而未达所在学院要求,毕业逾一年仍未拿到学位。多次申诉无果后,于2019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审理发生在2020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尚未施行,法院依据的是1981年起施行的《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 两起事件虽相隔数年,却共同指向学位授予与学籍管理中的核心命题:高校行使自主权时,程序正义与权力边界是否清晰? 表面上看,清华的退学决定有明确的校规依据,也赋予了学生申诉权。但值得审视的是:当学校以“难于联系到本人”为由采取公告送达时,是否已穷尽一切合理途径进行有效通知?在长达数年的修业过程中,是否建立了充分的过程预警和学业帮扶机制? 《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正当程序和权益救济作出了比《学位条例》更为刚性的要求。严格执行最长修业年限,本是保障学位含金量的必要举措,但如果程序环节存在瑕疵——比如告知方式过于粗放、学生未能实质获得申辩机会——那么即便实体规则合理,处理决定仍可能面临合法性质疑。这正是《学位法》时代高校需要特别警惕的。 柴丽杰案暴露的问题更为典型。柴丽杰已满足校级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两篇论文”要求,但其所在的经济学院自行要求博士生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3篇论文。2018年11月,柴丽杰再次邮寄申请材料后,学院秘书通过微信告知驳回其申请,且未能提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过审查的证据。 2020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明确指出:上海大学未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核评定的行为违法,微信告知驳回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适用的正是《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等规定。该案释放出清晰的信号:无论学术要求多高,如果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司法将不予认可。这一判决也为后来的《学位法》立法提供了实践注脚。 对比两案可以发现:上海大学案发生于《学位条例》时代,法院在缺乏系统程序规范的情况下,依然通过司法判决确立了“程序违法即无效”的原则;而《学位法》的施行,则将这种程序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建立争议救济渠道,对评议、表决及申诉程序作出刚性规定。 两起案例共同警示我们:无论是《学位条例》时代还是《学位法》时代,程序正义与权力边界始终是学位法治的核心。高校在制定内部政策时,二级单位的细化规定不得逾越上位法,所有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决定,都必须经法定机构审议并以规范方式送达。 清华退学事件与上海大学学位诉讼案,一个发生在《学位法》施行后,一个发生在《学位法》施行前。将它们放在一起审视,不是为了简单对比对错,而是为了看清中国学位法治从“有法可依”迈向“良法善治”的演进轨迹。 规则的刚性需要坚守,但程序正义的底线同样不能失守。无论是清退超期学生,还是拒绝授予学位,都不能以“内部规定”或“便于操作”为由省略正当程序。《学位法》已经生效,大学唯有敬畏法治、尊重程序,才能在质量把关与育人温度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